住宅楼下不能开餐饮,但是最近又有餐饮店准备开业,请问市场监管部门怎么发的证?

地址:龙岗区京南路22号11号

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服务企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附条件餐饮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该法作为一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特别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餐饮项目必须具备大气污染防治的特定条件,因此,在市场主体登记时依法需要对“经营场所是否合法”进行核实、审查,应是市场监管部门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职责。餐饮项目“选址不当”,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登记餐饮业经营范围,审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建立事先告知“选址不当”风险制度,明确餐饮服务“禁入区域”,在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即送达事先告知书,全面告知申请人应具备防治大气污染的特定条件、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情形及登记要求等事项。

这家店不是2016年之前注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不应允许登记,属于选址不当,有关部门不处理吗?

也希望商家能够早日认识到法律法规,避免今后遭受进一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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