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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年10月29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法规衔接,拟提请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现将该废止案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废止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关于《关于〈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废止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0年10月29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法规衔接,拟提请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条例》于2007年1月24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当时条件下对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排水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经多次局部修正后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存在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自2013年以来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法律风险,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的定位目标不相匹配。《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在制定时已吸收了《条例》的部分内容,同时与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相衔接,结合管理实际对我市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因此,拟提请废止《条例》。《条例》废止后,我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执行。

本帖最后由 深坛新闻主播 于 2020-11-24 15: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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