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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电鸡

盯了好久,也听与当事人讲解。沙井现在都是查没有带头盔的多。再就是查无牌的,跟着就是超标的黄牌。请大家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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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不过期 LV1 路人
    2楼
    严查是好事 大家都该遵守交通规则!既是为自己的安全,也是为大家的安全!
    4-22 16:03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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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zwtyh LV1 路人
    3楼
    很好啊!违规超标的通通查处!
    4-22 18:04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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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蛇口渔民 LV1 路人
    4楼
    很好。
    4-22 21:14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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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fisherlv LV1 路人
    5楼
    严抓带遮阳伞的,统统扣押并销毁
    4-23 17:26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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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138122 LV1 路人
    6楼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回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管理原则】第三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协同共治、兼顾便民的原则。
    【政府职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和充电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拥堵治理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社区、企事业单位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部门职责和协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外卖等民生服务行业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配套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行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应急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部门建立全链条数据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为加强电动自动车安全管理提供支撑。
    【民生行业企业职责】第六条 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配送设备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鼓励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对配送交通工具、配送设备进行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统一标识和管理。
    使用网络平台进行服务的,平台经营单位应当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合理规划配送路线和时限,利用技术手段对超速、冲红灯、驶入禁限行区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干预和管理。
    【特定场地职责】第七条 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劝告未登记、不戴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守法通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对未登记车辆进行提示。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遵守规定】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监督】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实施非法改装、拼装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宣传教育】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产品安全】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相关零部件以及安全头盔。
    【生产、销售管理】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及电动机、蓄电池、速度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实现产品生产数据可溯源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动提供在用电动自行车免费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并将检测结果如实告知使用人。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回收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公安交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销售管理】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相应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禁止拼装改装】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遮阳伞、车篷、高分贝喇叭、音响或者高强度照明产品等装置和设备;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限速控制装置和系统;
    (四)销售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销售已被改变、破坏整车编码或电动机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第三章 车辆登记
    【登记制度】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登记制度】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可以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登记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登记制度】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简化办理流程,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邮政、保险、生产销售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信息化号牌】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补换领牌证】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补换领牌证。
    【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民生行业车辆属性】第二十二条 民生服务行业企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用途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
    【鼓励保险】第二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相关民生服务行业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四章 通行与驾驶
    【非机动车道建设】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
    【安全设施完善】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
    在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车辆和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通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应当按程序公告实施,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通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各项通行规定。
    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号牌管理】第二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
    【停放管理】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住房和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道路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的统筹组织工作,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建设、调整或者撤销工作,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停放管理】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停放管理】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下列地点除已施划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的,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无障碍设施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
    (三)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停放管理】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充电管理】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充电管理】第三十四条 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
    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
    【充电管理】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下列地点充电:
    (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
    (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的其他地点。
    【电池管理】第三十六条 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破坏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驾驶速度超过最高设计时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进行处罚。未限期改正,已登记的注销登记。
    销售商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前、后对车辆实施非法改装行为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对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所有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管理;
    (三)停放在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及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
    (四)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负责管理。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自愿并积极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履行完毕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电动自行车定义】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民生行业范围】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民生服务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深汕合作区参照适用】第五十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适用本规定。
    【实施日期】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4-24 14:52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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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曰在渊 LV1 路人
    7楼
    能不能让电动车也强制买交强险?
    这样的话,出现事故也好理赔
    现在电动车不买保险,出现事故之后理赔特别难
    不管是电动车撞了行人,还是汽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撞,理赔都特别困难
    4-24 16:47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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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0857521 LV1 路人
    8楼
    车可以不要。违法的罚款还是要罚的。
    4-24 17:21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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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138122 LV1 路人
    9楼
    问题是现在的实况是车上的是电自白牌,可车真实车况是超标。你用电自的标准去买了保险,出了事,核验你的却是超标。不符。如何给你赔,这个不是白买了吗?再说现在的48V25码,上下班的几个人愿意开。问题还是出在政策上。要根治就得修改标准
    4-25 10:46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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