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危险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新区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定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危险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区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上述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离开,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结合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定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危险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详见附件1)。为保证《通告》内容的合理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整理意见并修改后,将提请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755-28333631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4201办公室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自202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对《通告》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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