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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物业运营主体的这种操作是否合规合法

根据黄贝岭街道办的说法,深圳三九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系与深圳市三九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
但是在深圳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到,注册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号丹枫白露”的地址的就有三家公司。并且这三家公司都是以“深圳三九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开头。
商事主体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
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        440301103753134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号丹枫白露苑群楼三楼303室        2008-12-08
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停车场        440301103663257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街丹枫白露苑        2004-08-02
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0301103268388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号丹枫白露苑裙楼三楼东南角部分301-302室        2002-10-30
其中的疑点有:
1. 根据黄贝岭街道办发言人的说法,当初签订物业合同主体的一方应该是于2002年成立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年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该公司一直以2008年新成立的“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为经营主体在丹枫白露执行物业服务,比如以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枫白露苑管理处”出季度财报,详情请看这篇帖子这样的物业公司,请都请不走! - 我说深圳事 - 深圳论坛。但是业主们的物业费一直是交给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银账户,账户号:7549 5793 0182,中国银行深圳市文锦渡支行,名称:深圳市三九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 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过期时成立了一家名字极具迷惑性的公司代替以前的物业公司,但最初的物业合同又死都不肯给任何业主/业委会查看,但物业费却用以前签物业合同的账号收。就问这是否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营规范? 一家公司是否可以用名字相似的空壳公司来“继承”以前合同的收益,但并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不提供物业服务)?
3. 请留意这两个名字极其相似的公司,其注册号及法人都是完全不同。这跟现在的培训机构找“背债人”跑路的套路有异曲同工之妙。请问我们的街道办、我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我们的住建局,作为一个认字的公民从公开的信息中都能找到的不合理的事情,可它就在你们眼皮底下发生了17年之久。我们作为业主交了20+年的物业费,不光从来没有见过《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这里发生的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投诉到12345市长热线已经几百条,但从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请各个执法部门对于我们的疑问给一个合法合规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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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要漠视民生 LV1 路人
    2楼
    为了“物业共同体”的利益,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1-15 11:45 · 广东
    回复
  • aiguo988 LV1 路人 楼主
    3楼
    补充一下,谁都知道停车场收入是一块巨大的肥肉,这个垃圾物业于04年单独拆分出来一个公司管理停车场收入就是想单独拿走停车场收入。
    我们业主只想知道,关于停车场收入当初在那份从没有业主/业委会看过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停车场收入部分是怎么规定的!!!
    1-15 12:05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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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ijunqin LV1 路人
    4楼
    1-15 12:20 · 广东
    回复
  • 莫要漠视民生 LV1 路人
    5楼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307573-1-1.html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308154-1-1.html
    1-15 14:25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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