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我要向贵单位反映一起严重影响公共环境与安全的违规安装事件。此前,我曾反映有施工单位在市政道路人行道安装充电桩,市交通运输龙华管理局迅速响应,进行了拆除,对此我表示衷心感谢。然而,近期施工单位竟打擦边球,将电动车充电桩安装在大浪街道整段华宁路的绿化带内,此行为令人深感担忧,现特向贵单位投诉,恳请彻查并处理。一、违规事实陈述 近期,施工单位在未向周边居民公示,也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开始在大浪街道华宁路的绿化带内施工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目前,已完成部分充电桩的基础建设,现场可见绿化带被大面积破坏,草坪被挖开,树木被截断或损伤,原本整齐美观的绿化带变得凌乱不堪。二、存在的问题 1.破坏城市绿化:绿化带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减少噪音、美化环境等诸多功能。施工单位擅自破坏绿化带安装充电桩,严重损害了城市绿化成果,违背了《深圳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城市绿化保护的要求,破坏了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和美观度。 2.安全隐患突出:从消防安全角度看,充电桩安装在绿化带内,一旦发生火灾,周边的绿植可能会加速火势蔓延,且阻碍消防车辆通行,影响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本身存在电池过热、短路等安全风险,在绿化带这种相对空旷且缺乏有效消防设施的环境下,安全隐患更加突出。从用电安全方面考虑,充电桩的电线铺设在绿化带中,长期受到雨水浸泡、日晒雨淋,电线外皮易老化破损,导致漏电事故,威胁过往行人的生命安全。 3.侵占公共资源:绿化带属于公共资源,是全体市民共享的城市空间。施工单位未经合法程序将其用于商业性质的充电桩安装,侵犯了广大市民对公共资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市民享受绿化环境的权利。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可能引发其他单位或个人效仿,导致公共资源被肆意侵占。
三、诉求
1. 立即制止违规施工:恳请贵单位迅速采取行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在绿化带内的充电桩安装施工,避免对绿化带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2. 全面调查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的违规安装行为展开深入调查,核实其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恢复绿化带原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对被破坏的绿化带进行全面修复,补种绿植,恢复绿化景观,确保绿化带的生态功能和美观效果得以恢复。
4. 加强监管与长效管理:希望贵单位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区域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加大对城市绿化保护和建设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龙华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施工及设置相关设施,不得占用公共绿地。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绿地的保护原则,充电桩安装在绿化带属于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超过占用期限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坏绿化用水、电等相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这一条明确了对违规占用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措施,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具体的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置各种设施,但是经批准或者根据规划设置的设施除外。绿化带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充电桩安装在绿化带内,若无相关批准手续,违反了此条规定,可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条例明确了绿化带的保护规定以及对违规占用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执法依据。
为了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此投诉事项,尽快给予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民群众。 感谢贵单位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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