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收到樟坑物业公司催款的通知,催款的是我们整个楼栋的,我们每一户都很清晰,但樟坑物业公司却没有对每个户进行细化费用催款,而是一整栋催缴。樟坑一区180栋、181栋由樟坑社区工作站指定管理(见附件,确属社区工作站指定,无视楼栋居民联名自选的业主),导致樟坑一区存在两个管理处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现在樟坑社区工作站指定的管理处携款私逃,收取了樟坑一区180栋、181栋居民的管理费,水电费后私吞不上交。樟坑物业公司没有在我们楼栋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没有公示清楚我们楼栋每一户欠缴的费用情况。
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相关问题投诉如下:
一、投诉樟坑社区工作站擅自指定樟坑一区180栋、181栋管理处人选,没有经过业主大会选举,存在擅自专权,剥夺居民自主选举权,望龙华住建局给予处罚。
二、投诉樟坑一区存在两个管理处,应当明确由一个樟坑物业公司统一提供物业服务,明确物管费,设立独立核算的机构,公示清楚我们楼栋每一户欠缴的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等。
三、投诉樟坑一区180栋、181栋物业管理处私吞居民款项,请龙华住建局给予追回和处罚。
四、请明确180栋、181栋的户主有没拖欠樟坑物业公司的物管费。
以下为相关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本帖最后由 gong298 于 2025-10-11 10: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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