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2号楼2**8,现就母公司钱*妈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人力”)以劳务派遣为名、行违法用工之实,长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员工超长工时、规避用工责任等问题,依法举报,恳请依法核查、责令整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用工情况
本人与*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地点、管理考核、排班考勤、日常指挥均由钱*妈门店及区域管理团队直接负责,工资由*丰人力发放,社保由*丰人力缴纳,属于典型的“关联方自我派遣”。钱*妈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丰人力作为其全资/控股派遣子公司,二者存在直接股权与管理关联,并非独立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
二、违法用工与超长工时事实
(一)排班与工作时长(每日均为10小时,严重超时)
公司统一执行三班制,每日工作时长均为10小时,无合法审批、无足额加班费、无合理休息,具体排班如下:
1. 早班:5:00—15:00,连续在岗10小时;
2. 中班:5:00—12:00(7小时)+16:00—19:00(3小时),合计10小时;
3. 晚班:5:00—08:00(3小时)+15:00—22:00(7小时),合计10小时。
上述排班长期执行,门店全员均按此模式上班,每日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7天,远超《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标准,且未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审批,属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二)加班费、休息休假严重违法
1. 每日超出8小时的2小时,公司未按150%支付加班费;
2. 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未按200%、300%足额支付加班费,仅以极低标准补贴或不支付;
3. 强制连班、无合理工间休息,吃饭、休息时间被压缩,部分员工被迫在岗就餐;
(三)自我派遣、规避法律责任,违反“三性”与比例规定
1. 钱*妈将门店营业员、理货员、收银员等主营业务核心岗位、长期固定岗位交由*丰人力派遣,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限制,属于违法派遣;
2. 实际用工中,派遣员工占比远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0%上限,大量核心岗位均为派遣工,以派遣形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同工同酬、裁员补偿、社保合规等责任;
3. 母子公司管理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丰人力无独立经营能力、无外部真实客户,仅为钱*妈“用工壳公司”,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派遣无效,确认员工与钱*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同工不同酬、社保基数违规
1. 派遣员工与钱*妈直签员工同岗不同酬,绩效、奖金、福利、补贴存在明显差别,违反《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规定;
2. *丰人力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申报,损害员工社保权益,存在少缴、漏缴社保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与违法定性
1. 《劳动法》第36、41、44条: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4小时,延长工时需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2. 《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仅限“三性”岗位,禁止主营业务岗位长期派遣;
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
4. 关联方自我派遣,司法与监管实践中优先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工责任回归实际用工单位(钱*妈),母子公司对劳动赔偿、社保补缴承担连带责任。
麻烦南山区劳动部门处理一下,维护劳工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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