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2026年2月25日)我再次对平湖广场露天KTV噪音情况进行检测取证(A计权+慢响应模式,每秒1次记录),现场依旧是熟悉的场景:组织者带着大功率音响、点歌台,唱歌噪音穿透力极强,周边多个高层小区居民深受其害——高层无遮挡,噪音清晰刺耳,在家中能清楚听到每一句歌词,这哪里是公共休闲广场,分明是夜间“扰民大舞台”。现场KTV噪音依然在100dB(A)以上,最高峰值飙升至110dB(A),依据《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平湖广场位于2/3类声环境功能区交界,昼间(6:00-22:00)噪声限值为65分贝,现场已然是严重的噪音污染。
因论坛无法直接上传视频,我已完整留存全程取证截图,包括分贝仪记录的开头、结尾数据,以及现场音响实拍,所有证据真实可查,可以提供并经得起相关部门核查,绝非空口投诉。
2025年9月至今,我和周边居民多次通过各类官方渠道反复投诉,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问政深圳也发文报道了,我们能想到的投诉方式都已用尽,但平湖广场露天KTV噪音扰民问题仍然反反复复,无法根治。问题陷入“投诉—整治—反弹—再投诉”的循环。
经了解,深圳市政府早已牵头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核心就是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破解公共空间噪音扰民难题,目前全市噪声投诉量增速已大幅下降。其中,针对此前同样突出的广场舞噪音问题,平湖广场等多个区域已推广定向音响(又称定向音柱)降噪技术,这种设备如同“声音手电筒”,能将声音精准控制在特定扇形区域内,让舞者所在核心区有清晰音乐,周边居民楼方向音量则控制在60分贝以下,真正实现“舞区热闹不扰邻”。
同样在深圳,同样是平湖广场的公共空间噪音整治,同样有成熟的整治经验和技术支撑,广场舞噪音能通过定向音响得到有效破解,为何露天KTV同样的噪音扰民问题却无人关注?自2025年9月以来,同一批组织者反复违规制造噪音,既未借鉴定向音响这类成熟的降噪技术,也未能得到有效的常态化管控。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近一年的投诉经历,我在此提出以下诉求,恳请相关部门正视问题、拿出实效:
1.联合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依法取证,没收大功率音响等违规设备,依法依规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2.落实此前承诺的各项整治措施,尽快在平湖广场加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公示分贝限值,同时借鉴广场舞定向音响的成功整治经验,创新管控举措,例如为广场内合规休闲娱乐活动统一配备定向音响,禁止私人携带大功率音响入园,对音响位置进行调整远离居民住宅区方向等,从源头遏制噪音超标问题;
3.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明确公园管理方、执法部门、社区的责任分工,杜绝问题反复,还周边居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附:相关适用法律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空间开展活动,不得产生超过声环境功能区限值的噪声,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该规定不分时段(包括21:00前),核心判定标准是“是否超标”“是否扰民”,而非“是否在特定时段内活动”。即便在21:00前,该行为也已构成违法噪音污染,绝非“合法允许的居民活动”。
第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并未对21:00前作出例外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平湖广场露天KTV使用大功率音响产生的超标噪音,即便在21:00前,也已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而非仅“劝导制止”。
第三,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范围内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和公园活动功能区的噪声限值,公园管理单位有义务加强噪声管理,预防和减轻噪声污染。该条例从未规定“21:00前可随意产生高分贝噪音”,反而明确要求公园设置活动功能区、明确噪声限值,这意味着,即便在21:00前的居民活动时段,露天KTV的高分贝噪音也已违反该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守则等,并在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功能分区、噪声限值、道路指引、停车指引、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安全警示、应急避难等标识。
第五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公园环境或者游园秩序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拒不接受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经劝阻后仍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该法条同样未以“21:00前”作为免责条件,只要存在“噪音超标+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形,无论是否在21:00前,均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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