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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策] 布吉城中村代收费人乱收费

事由:关于本人在布吉新三村东区83栋买了小产权后,该栋代收费人利用房屋为历史遗留违建,缺乏正规物业管理的漏洞,长期实施强制加价收取水电费管理费,重复/额外收取不明费用,收费标准混乱且无依据,拒绝提供发票等乱收费行为,且存在强制交易不交费骂人威胁停电关水等行为,多次投诉协调无果。
一:违规事实
本人买的时候就有电梯,当时收费只有管理费卫生费50+水电费,此收据为历年来未经过散户业主投票表决代收费人随意增加的不明费用存在的问题
(1)电费虚高,与实际使用量不符、水费保底,用不用都有4吨强制收取。
(2)收费项目和金额随意变动,未经过83所有散户业主投票表决,无任何公示或提前告知,拒绝缴纳不合理费用,代收费人以停水停电威胁强迫缴费。
(3)所有收费仅提供自制手写收据,长期拒绝开局国家正规税务发票,未公示合法的收费标准,此代收费人乱收费行为。
诉求:责令代收费人向本人退还这期间收取的水电费加价部分、额外随意增加的管理费、不明费用等,且向本人提供这期间所有收费的正规发票及水电费明细。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经营服务收费必须依法定价,禁止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擅自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强制交易;价格违法多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消费者,并依法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居民电费中加收任何额外费用、变相加价收费。
3.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2023101日实施)
居民水电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据实计量收费,严禁个人代收方设置保底收费、随意加价、自立名目收费;代收方必须公示收费标准、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及用量明细,违者依法处罚。
4.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水电代收服务不得加收手续费、损耗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物价不透明、乱收费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威胁、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有偿服务、强行收费,属于强迫交易行为。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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