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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交通信号灯不规范被电子眼抓拍

事实经过:1.龙岗区长兴南路清林小学路段北方向与相邻车道南方向与前交通信号灯直线距离不足200米,间距过近。
2.该路段信号灯长期处于黄色闪光警示状态,仅在部分时段临时切换为红灯,并同步启动违法抓拍。
3.长期黄闪灯模式下,过往车辆已形成“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的通行习惯,阶段性切换红灯抓拍。
三、法律及国家标准依据1.根据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第5.1.7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黄闪灯),仅适用于需要提示驾驶人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路段,功能为警示提醒,并非常规机动车通行管控信号灯,不得利用黄闪灯常态化路段阶段性切换红灯进行违法抓拍。2.第4.3.2条:信号灯发光单元分为亮灯、闪烁、熄灭三种独立工作状态。闪光警示信号为专用警示形态,并非常规红灯信号的临时替代或切换模式,二者功能、使用场景完全不同。3.第5.1.1~5.1.3条:常规机动车信号灯(红灯、绿灯)需满足相应道路等级、车流量、通行冲突等硬性条件方可设置。该路段长期启用黄闪灯警示,足以说明其本身不满足常规红灯管控路段的设置条件,不应随意切换红灯开展执法抓拍。4.涉事路段信号灯与前信号灯间距不足200米,叠加黄闪灯与阶段性红绿灯交替切换的模式,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国标设置原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交通设施设置应明确,不得设置执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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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群众反映的路段信号灯设置和信号切换相关问题,现统一说明如下:
      1、关于黄闪灯与红绿灯切换
      按照国标 GB 14886-2016 要求,黄闪灯主要起到警示作用,但国标并未要求信号灯只能固定为黄闪模式。结合路段车流变化、通行安全需要,交管部门可依法动态切换信号灯运行模式:平峰时段使用黄闪提醒驾驶人谨慎通行,高峰及重点时段启用红绿灯规范通行秩序,该操作属于正常交通管理手段。依据实时生效的交通信号开展违法抓拍,完全合法。
      2、关于信号灯工作状态
      国标划分了信号灯亮灯、闪烁、熄灭三种工作模式,这是设备正常具备的功能,并非三种状态不能切换。根据管理需求选用不同信号模式,不违反规范要求。
      3、关于红绿灯设置资质
      该路段信号灯从建设之初就完全符合国标中机动车信号灯的设置条件。日常使用黄闪灯只是管理方式选择,不代表路段不能使用常规红绿灯。
      4、关于信号灯设置问题
      目前国家相关标准没有相邻信号灯必须间隔 200 米的硬性规定。本路段信号灯位于清林小学周边,符合GB 14886-2016第7.4.3.4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人行横道,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6-9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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