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需于民] 盲道长期被电动车、充电桩侵占无人整治
前天 15:37
闲不住的铁娘子
来自广东
深圳论坛
此前就大浪街道浪静路鑫华南产业园门前盲道被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双重侵占一事正式提交书面投诉,结合无障碍法规、市容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规范详述违规事实、法律依据及整改诉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场违规事实情况
此前我已针对该路段盲道被占用问题提交市民诉求,街道工作人员当时及时对接回复,我对初次处置反馈给出满分评价,本以为相关责任单位会切实落实整改,保障视障群众无障碍出行的基本权益。但近期我多次途经该产业园门前路段,占道乱象未得到任何改善,现场实拍照片可完整佐证违规现状:
第一、园区直接在人行道盲道上固定安装电瓶车充电桩,直接截断盲道通行路线,从根源上让无障碍设施丧失使用功能。大量电动自行车密集堆放在整条盲道区域,盲道防滑提示砖完全被车身覆盖遮挡,视障人士途经此处完全无法依靠盲道指引通行,极易发生磕碰、摔倒事故。
第二、我对该批充电桩的建设审批合规性提出强烈质疑。园区在法定无障碍通行通道内增设经营性充电设施,是否完成规划、城管、消防、占道许可等全套审批流程。
第三、在盲道违规设置充电桩、非机动车长期占压人行道停放,破坏沿街道路整洁有序的环境,同时大量电动车扎堆在狭窄人行道盲道充电、停放,线路交错杂乱,形成极高的安全风险,多重隐患叠加。
二、对应执法依据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规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得在盲道上设置电线杆、充电桩、摊位等障碍物;城镇道路、人行道建设应当保障盲道连续畅通。
2.《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条:人行道盲道区域禁止停放车辆、搭建构筑物、设置经营设施;已占用盲道的固定设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迁移、拆除,保障视障人士独立、安全通行。
(二)深圳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据
《深圳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人行道、公共通行空间应当保持整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人行道设置经营性设施。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指定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严格禁止占压盲道、人行主通道停放车辆。未经城管、规划部门审批,不得在城市道路附属人行道增设充电桩、设备柜等固定构筑物,违规设置的占道设施属于市容违法设施,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清理、拆除。
该产业园未取得合法占道、建设审批即在盲道安装充电桩,且电动车长期占道乱停,已明确违反市容管控要求,破坏片区沿街市容风貌。
(三)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沿街人行道属于面向公众的公共应急疏散通道,被车辆、充电桩长期占用后,一旦发生火情,将直接阻碍路人逃生、阻断消防车救援通行路线。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强制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点位、集中停放区域必须与行人主通道、盲道保持安全隔离距离,严禁在人行盲道、人员密集通行路段集中停放、充电。
3.沿街人行道属于城市公共应急救援通道,盲道区域长期被电动车、充电桩挤占,发生火情时消防人员无法快速抵达、开展扑救。
三、请求
1.核查充电桩审批手续,整改无障碍设施侵占问题
2.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3.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打通应急疏散通道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整改反弹
5.书面反馈完整整改结果
请贵单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完成全部核查与整改工作,在本论坛反馈充电桩合规核查结果、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及后续长效管理方案,并附整改前后对比现场照片,完成本次投诉事项闭环处理。
本人并非刻意为难各职能部门,本次投诉初衷仅为保障视障群体基础出行权利,同时消除片区长期存在的市容乱象与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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